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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教授《自费出版图书价格》出版业面临大洗牌

2020/2/4 18:50:42发布161次查看

自费出版图书价格
提供全套出版流程服务:封面设计、排版、编审、校对、出版、发行。团队有资深封面设计师3名、专业编辑8名、图书策划3名,市场发行专员3名,全程保障您的稿件顺利出版发行。本机构出版性价比高,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但出版质量有保障,欢迎广大作者咨询。
出版过程中审校固然重要,但不是把出版物转化成作品的关键,作品之所以是作品,是因为其仍然具备艺术发挥的空间,在规定范围内能够释放其本身的艺术能量。而审校是对其与相关法规进行比对,使其完全合理合规。那怎么在法规的范畴内最大的发挥其艺术能量呢。这便是设计策划的关键。作为出版物策划人员,首先要指导出版物的性质,不管是影像作品,还是文字作品亦或是音频作品。我们都要抓住其核心,将核心内容或思想来进行二次编辑。将这样的精神贯彻到修订、设计中。策划人员要有信心并且有胆量来对其重新组织和修正,更要有责任感,使其不偏离创作者的初衷。
出版的基本流程就是第一步在出版社通过审查和审核。第二步出版社提交新闻出版署申请书号。第三步下号后排版设计印刷。
出版物市场体系建设已经比较完备,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出版物发行市场的规章制度和执法机构;新华书店的股份制改造、民营资本和外资进入出版物发行和批发市场,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形式、多种购销渠道共同发展的局面,有利于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2006年启动的面向农村的公益性出版工程——“农家书屋”的建设,计划到2010年在全国建立20万个“农家书屋”,2015年基本覆盖全国的行政村,这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农村地区出版物市场发育缓慢的不足。但另一方面,出版物发行市场的地区封锁、条块分割的局面仍没有彻底打破,这集中体现在国营出版物发行系统对本地区中小学教材和教辅市场的垄断。根据2009年9月发布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可以看出,我国下一步完善出版业市场体系建设的一个突破口是培育资本市场,即“以资本为纽带推进文化企业兼并重组取得重要进展,力争形成一批跨地区跨行业经营、有较强市场竞争力、产值超百亿的骨干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从前文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版社组织沿着企业化、集团化、股份制的发展道路,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目前我国的出版社组织结构在整体上与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仍有差距,尚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当下,我国的出版社组织改革已经全面铺开,正紧锣密鼓地进行。按照中央确定的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到2010年底,我国将完成中央党政部门在京出版社、高校出版社以及所有地方的出版集团、出版单位的转企改制任务,一部分还要完成股份制改造任务,在转制、脱钩之后进一步推动产业集中和企业重组,组建中国出版的旗舰。[注释]可见,除了少部分公益性出版组织,我国的大部分出版社面临转企改制的任务,这一过程必然要求出版社进行组织结构的创新。出版内容数字化是挂在各出版机构面前的胡萝卜。随着数字科技的发展和成熟,这种诱惑越加强烈。但数字出版面临的考验,是出版行业发展的考验,数字出版前景看似一片大好,也存在无法摆脱的隐忧。它已经不是一家两家出版机构的问题,而是整个行业在逐步规范和成熟中面临的挑战。数字出版已经超越了传统图书的产品范畴,它更贴切的定义是基于网络和新媒体的长尾服务。从产品跃升到服务,我们的出版商需要迎接的不仅是思路的改变,而是对内容资源的更细致思考和创新性的服务平台架构,运营模式的改变也让我们传统的资源与经验乏力,数字出版拥有迥然不同的运营模式。在出版合同中,“权利授予”条款里,作者给出版者列举了具体应该赋予的权利。随着数字出版内容存在着更多用途的可能性,这项谈判显得更加重要。作者授权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
比如作者给予出版者所有的专属权利和利益,作者授权的范围也可以很窄,比如只包括单一的用于特殊用途的版权许可。
最重要的一点是,因为这涉及到出版商,这些出版社只能可以利用给予的权利,出版商在某些方面可能冒着侵犯作者版权的风险。
书号、刊号、版号的使用规范管理:
1.书号、刊号、版号不能互相替代
2.禁止“一号多用”
同一种图书的不同装帧形式、同一种图书的不同版本、相同内容的不同开本图书、相同内容的不同文字类别的图书,都应单独使用书号。一个刊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每种期刊每年可在正常刊期之外出版两期增刊(申请核发“一次性增刊许可证”)。
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凡是以管理费、书号费、刊号费、版号费或者其他名义收取费用,出让国家出版行政部门赋予的权力,给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书号、刊号、版号和办理有关手续,放弃编辑、校对、印刷、复制、发行等任何一个环节的职责,使其以出版单位的名义牟利,均按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查处。(《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1997年1月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
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处罚: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情节严重已经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业分工:依法设立的出版单位必须按照出版行政部门在批准其设立时核准的专业方向安排选题,生产相应专业方面的出版物。
重大选题:内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而知出版。
需备案的选题范围:(1997年《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
1.有关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文献选题。
2.有关党和国家曾任和现任主要领导人的著作、文章以及有关其生活和工作情况的选题。
3.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选题。
4.集中介绍政府机构设置和党政领导干部情况的选题。
5.涉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选题。
6.涉及我国国防建设及我军各个历史时期的战役、战斗、工作、生活和重要人物的选题。
7.涉及“文化大革命”的选题。
8.涉及中史上的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选题。
9.涉及国民党上层人物和其他上层统战对象的选题。
10.涉及前苏联、东欧以及其他兄弟党和国家重大事件和主要领导人的选题。
11.涉及中国国界的各类地图选题。
1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图书的选题。
13.大型古籍白话今译的选题(指500万字以及500万字以上的项目)。
14.引进版动画读物的选题。
15.以单位名称、通讯地址等为内容的各类“名录”的选题。
需备案的重大选题范围,新闻出版总署将根据情况适时予以调整并公布。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一律先停止出版发行。同时,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该出版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申报备案手续,待查实问题后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责成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特殊选题专项报批:某些选题除列入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外,还须向出版行政部门单独报批,获准后才能出版。一般向所在省级新闻出版局申请办理。(人体美术、法规汇编等类型的图书,引进版图书,难以把握的选题或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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