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上午,东海县法院对乔某钢等五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薄某功等十一人开设赌场案、顾某刚等七人开设赌场案进行集中公开一审宣判,2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部分被并处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
此次集中宣判的三起案件均系市扫黑除恶办督办案件,一律按大要案模式审理。其中乔某钢等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是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连云港市法院宣判的首例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由东海县法院院长刘刚和东海县检察院检察长何素红共同办理。
案例一: 乔某钢恶势力集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
基本案情
2017年以来,被告人乔某钢为敛财和扩充势力,以加入“公司”名义招收多名未成年人作为小弟,制定组织纪律及家法,要求不许欺师灭祖、不许出卖兄弟、不许同门相残,违反即电棍电击或皮带抽打,逐步形成以乔某钢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并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犯罪,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1、 2017 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乔某钢指使翟某、张某、霍某在东海县某中学某校区以招收小弟收取保护费的名义,采取威胁、恐吓、殴打的方式向24名学生索要钱物。被告人乔某钢共计获取钱财人民币3400元。
2、2017 年12 月初,被告人乔某钢先后召集薄某、宣某、李某策划殴打魏某,并进行了辨认、踩点、分工。12月5日下午,薄某安排宣某、李某按计划戴帽子、口罩到东海县牛山街道秀水街守候魏某。21时许,宣某持钢管对刚下车的魏某实施了殴打,造成魏某身上多处受伤,后李某骑车接应其逃走,并将作案工具等交给了薄某。
聚众斗殴犯罪事实
1、2017年11月19日13时许,李某昌(另案处理)、张某豪等人到台北乐趴ktv唱歌,与陈某岐、王某皓等人发生冲突。李某昌遂打电话给邱某轩(另案处理),邱某轩到场后又电话纠集葛某森等人。被告人乔某钢从邱某轩处得知情况后指使薄某、李某灿(另案处理)纠集孙某等人携带钢管前去斗殴,薄某、李某灿到场后即持钢管在ktv楼下对王某、苗某等人实施了殴打。
2、2016年9月10日, 被告人朱某兵与陆某利(已判刑)在赌场发生纠纷,双方约在东海县东开发区晶都桥附近斗殴。次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兵纠集了被告人乔某钢、刘某甲、周某甲及范某成、周某乙、赵某磊、刘某乙、于某涛(后五人均已判刑)等十多人乘车,携带红缨枪、关公刀等到达晶都桥附近,因陆某利等人未按时到场,被告人朱某兵等人又乘车到达罗马假日洗浴中心门前继续等待。15时许,被告人王某得知陆某利约架,遂与陆某利一方十多人携带红缨枪、关公刀乘车到达晶都桥附近,后又赶至罗马假日洗浴中心门前。16时许,双方遭遇随即持械互殴,其中,被告人刘某甲进入车中未参与斗殴,被告人周某甲持管刺冲向对方后又返回未继续参与斗殴,斗殴造成赵某磊、孙某等人受伤,现场斗殴视频被群众通过微信传播至网络,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经法医鉴定,赵某磊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3、2017年4月8日,邵某东与马某(二人已判决)等人因竞相开设赌局产生矛盾,双方约在东海县安峰镇斗殴。当晚21时许,被告人王某跟随纠集其的马某、林某东、刘某少、孔某水(均已判刑)等人携带关公刀、钢管等工具乘车到达安峰镇邵某东等人开设的投资理财公司门前,与正在准备斗殴的何某峰、魏某扣(均已判刑)等多人遭遇,双方持草叉、铁锨、关公刀、钢管等工具互殴,致多人受伤及车辆受损,其中,林某东颅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头部疤痕,评定为轻微伤;刘某少头部疤痕,评定为轻微伤;孔某水左外踝受伤,评定为轻微伤;苏g8xxx轿车被损坏,经鉴定损失价格为27880元;苏gqxxx轿车被损坏,经鉴定损失价格为190元。
法院裁判
东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乔某钢与他人组织多人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多次实施犯罪,是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乔某钢是组织者、领导者,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乔某钢组织领导下的犯罪集团成员多次强拿硬要未成年人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乔某钢本人及其组织领导下的犯罪集团成员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朱某兵、王某、刘某甲、周某甲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朱某兵、乔某钢在共同聚众斗殴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刘某甲、周某甲在各自参与的聚众斗殴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兵、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其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是立功,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遂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乔某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对被告人朱某兵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对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对被告人刘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周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责令被告人乔某钢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聚焦黑恶势力犯罪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乔某钢纠集相对固定的三名以上成员,以其为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秩序。尤其是在校园内外实施犯罪,以学生为侵害对象,严重危害了青少年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校园治安环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故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东海法院将本案区别于普通刑事案件,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依法从严惩处,均判处监禁刑,并予以集中宣判,体现了人民法院切实贯彻党中央重大部署、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信心和决心。
案例二: 薄某功等十一人开设赌场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间,被告人薄某功、李某平夫妇在东海县驼峰乡八湖村水电站、薄某功石英厂、老驼峰村人家中等处持续开设赌场,被告人李某在该赌场内负责做饭。被告人薄某功为了该赌场的发展,于2016年10月开始与被告人李某、汪某文合伙开设该赌场,并安排被告人薄某豪、陈某、薄某华、薄某录、薄某林等人到赌场从事抽头、站岗等工作,后被告人李某、汪某文于2017年3月退出。在开设赌场过程中,被告人薄某豪、李某平、陈某等人按照5%的比例进行抽头。
在合伙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李某具体负责管理赌局,被告人李某、汪某文还通过直接参赌方式来吸引他人参赌;被告人薄某华、薄某林、薄某录和卢某君(另案处理)等人为该赌场站岗放哨150余次左右,每场获得100-200元不等报酬;被告人汪某为该赌场站岗10余次,接送参赌人20余次;被告人李某江和郑某昌、段某杰(后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中维持秩序,并且每场获得200-300元不等的报酬,其中被告人李某江于2016年夏天在该赌场中工作一个多月。
期间,东海县公安局于2017年3月20日在薄某功家石英厂内当场查获赌博一次,并作出东公(驼)行罚决字[2017]503、5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人薄某功非法获利4000元;被告人李某非法获利3万元;被告人薄某豪非法获利10万元;被告人李某平非法获利8万元;被告人汪某文非法获利3万元;被告人陈某非法获利6万元;被告人薄某华非法获利2.2万元;被告人薄某林、薄某录均非法获利1.5万元;被告人汪某非法获利1万元;被告人李某江非法获利6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薄某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薄某录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李某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薄某华、薄某林、薄某录也分别退缴不同数额的违法所得。
法院裁判
东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薄某功等十一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薄某功、李某、薄某豪、李某平、汪某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薄某华、薄某林、薄某录、汪某、李某江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薄某功之前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薄某录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薄某华、汪某、李某江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薄某华、薄某林、薄某录、汪某、李某江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遂依照法律规定,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薄某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均并处罚金;并对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打击对象之一,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是贯彻“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必然要求。薄某功等人在不同地点持续开设赌场,岗位分工明确,涉及人员众多,情节严重,其中薄某功、李某平夫妇均积极组织、参与,且均是主犯,二人置家庭亲人于不顾,甚至带领亲属参与犯罪,一人获刑四年六个月,一人获刑三年三个月,均并处罚金,体现了依法从严惩处、罚当其罪的政策精神。
本案判决主文第十二条判令对各被告人已经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对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上缴国库,旨在通过充分利用财产刑降低被告人再犯的可能性,也是本案的典型意义之一。
案例三: 顾某刚等七人开设赌场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顾某刚、张某刚、张某、吴某广(另案处理)共谋在东海县黄川镇开设赌场,并分工负责召集人员参赌、确定赌博地点、方式等,明确了分成方式,另雇佣被告人刘某、被告人朱某江抽头、对账,被告人吴某阳、韩某功(另案处理)驾车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吴某站岗放哨。共计开设赌场5次,其中被告人张某刚、张某、刘某、朱某江、吴某阳、吴某参与全部,被告人顾某刚参与3次。抽头渔利56万余元,被告人顾某刚分得9万元,被告人张某刚分得2万元,被告人张某分得1.1万元,被告人刘某分得8000元,被告人朱某江分得4000元,被告人吴某阳分得2000元,被告人吴某分得800元。
法院裁判
东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刚等七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是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顾某刚、张某刚、张某是主犯;其余四名被告人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刚、张某、刘某、朱某江、吴某阳、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刚、张某、刘某构成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阳、吴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遂依照法律规定,以开设赌场罪判处顾某刚等七人有期徒刑四年到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均并处罚金;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对于多名被告人共同犯罪案件,根据不同的地位、作用区分主从犯是审判环节的关键工作、也是量刑的重要依据。本案办理过程中,坚持法定标准,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从查明事实和认定的证据链出发,不仅逐个梳理了七名被告人在开设赌场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考量了参与次数和抽头渔利数额,确定顾某刚、张某刚、张某为主犯,其余四名被告人为从犯,审慎的认定确保了司法的公平和公正。对于被告人吴某阳、吴某,根据其各自的从轻情节和社区出具意见给予缓刑处罚。本案的判决既体现了依法从严惩处、严格掌握缓刑的精神,也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了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