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成立前发生的一些费用由母公司垫付的,母公司收取费用时要向子公司开具发票。 第三方机构开给母公司的费用,不能直接拿到子公司入账。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3 号)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 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 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