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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药神案”二审宣判,“药神”会得到国家赔偿?

2020/6/4 20:55:48发布429次查看

6月2日,江苏连云港“药神案”二审宣判。因代购和销售印度仿制抗癌药而获刑的何永高、林永祥等14名原审被告人均被减刑。从一审法院认定的销售假药罪被改为非法经营罪,刑罚也有所减轻。第一被告人林永祥的刑期从6年3个月减为5年,罚款从180万元减为10万元,另有1人被判无罪。
2009年,从事原料药进出口的何永高发现自己代理的部分原料药是生产某些抗癌药的重要成分,于是他开始帮助一些癌症患者从印度代购这些仿制抗癌药,而这些仿制药都是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2011年3月,因涉嫌销售假药,何永高在江西被宜春警方抓捕。同年8月,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对何永高表示不予起诉。虽然没有被起诉,但何永高却因此坐了一个多月的牢,还被罚款15万元。检察院不予起诉的决定加强了他认为自己的行为“违法但并不犯罪”的认知,并且觉得自己非常冤屈。此后,他又继续从事了3年的仿制药代购而再次被捕。而在第二次受审中又牵扯出香港的林永祥。林永祥在香港开有医药公司,通过他很方便地把药品从香港运到深圳。于是,因为涉及金额巨大,林永祥便成了这个案件的第一被告人。
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1日宣布一审判决,根据当时的《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销售应批准而未批准的进口药品应按照销售假药论处,判处林永祥“销售假药罪”6年3个月有期徒刑。
宣判当年恰逢《我不是药神》火遍中国,引起人们的巨大争议。虽然根据原告的论述,林永祥、何永高销售给患者的药品获利350万元。但其实这笔利润扣除了销售过程中的运输成本,根本获利甚少。
2019年12月1日,国家正式实施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销售未经批准的印度仿制药不再属于销售假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了林永祥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在2020年6月2日,二审宣判撤销一审判决,改林永祥、何永高等14名被告“销售假药罪”为“非法经营罪”,林永祥的刑期也减为5年。不过,此时他已在看守所被羁押5年零5个月又5天,他的辩护律师表示,他将向国家提出赔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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